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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畅与���圳市德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胡大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70号
案件名称黄立畅与���圳市德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胡大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立畅,深圳市德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胡大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70号原告黄立畅。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大勇。

被告胡大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深圳市德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胡大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8××××.1)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大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对被告胡大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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