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52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堰桥后街好又多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经营者潘益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堰桥后街好又多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山区堰桥后街好又多百货连锁加盟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