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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便民超市、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1004号
案件名称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便民超市、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便民超市,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004号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星海路2号二锅头酒厂内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嘉阳。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炜,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便民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开元里原液化气站。

负责人岳伟胜。

被告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651号后街。

法定代表人岳伟胜。

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便民超市、天津好旺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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