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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52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约翰·J·基塔(JOHNJ.KIT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认为“网购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成为案件管辖的连接点。

原告利用网络购物方式获取被控侵权产品,管辖连接点应为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或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而原告选择的多家网上购物平台的服务器又分布于不同地点,基于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天猫电器城、淘宝网、京东、国美在线等网站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公平路XXX号XXX室。

该收货地可以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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