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128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桔子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珊珊,女。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全超,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桔子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地址为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诉称桔子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原告现根据被告桔子公司的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