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542号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晶晶。
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杰拉网咖啡馆。
经营者张伟。
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杰拉网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告主体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杰拉网咖啡馆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杰拉网咖啡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