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68号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工美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王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婷,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依心,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颐和园听鹂馆饭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内。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
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颐和园听鹂馆饭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北京市颐和园听鹂馆饭庄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