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82号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6号金陵家天下日出园4幢。
法定代表人华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生源正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经济开发区黄山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微波,江苏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生源正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生源正车辆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生源正车辆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贝昂机电实业(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