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3楼93室。
法定代表人戴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怡成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1-15。
法定代表人黄成秀,总经理。
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成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6月29日,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成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成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