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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莒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1民初4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莒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莒县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4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柳艾果,经理。

被告: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莒县一分店,地址:莒县城阳南路莒县中医医院对过约200米。

负责人:夏菲菲。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莒县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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