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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5民初34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姜文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初34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武。

侵权店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武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

现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用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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