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61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高军委针织品商店。
住所地:关林市场4-14号。
经营者:高军委。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高军委针织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