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超,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雷,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向光,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亦芝,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超及其辩护人刘雷、被告人林向光及其辩护人施亦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底,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湖西村繁盛路172号的乐清市灵炜电器厂六楼车间内,生产假冒“”商标的按钮头和按钮底座。
2016年3月11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车间里查获假冒“”商标的按钮头980个,按钮底座7190只。
经鉴定,被查获的产品总价值人民币67408元。
经相关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G71539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
导向;
分配;
变压;
蓄电;
调节;
过滤;
计量;
信号;
监控或控制的电子;
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
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电气元器件;
整流器;
半导件;
继电器;
电容器;
电感器;
断路器;
开关;
接触器;
自动机;
控制盘等。
经比对,在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处查获的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的“”商标与G715396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艾某、韦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授某、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伟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向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在审前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调查意见认为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适合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根据被告人黄伟超、林向光的非法经营额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伟超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林向光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林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标注“”商标的产品、纸盒、包装袋及随案移送的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