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金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