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4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履香,出生地江西省南丰县,住南丰县。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舒某(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南路锦绣花园B栋303房其住处为仓库,销售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
11月16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李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121个、钱包340个。
经鉴定,缴获的手袋其中96个共价值1356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舒某(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南路锦绣花园B栋303房其住处为仓库,销售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
11月16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李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121个、钱包340个。
经鉴定,缴获的手袋其中96个共价值135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舒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的手机照片,被告人的常住人员信息表,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营业执照,穗公某(2015)1613、1614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5)172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及涉案产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销售明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其正在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