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95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铖,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下棉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32幢3单元。
经营者:丁伟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下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