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02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秉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银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银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银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