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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滨海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9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滨海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滨海联华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9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滨海联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号天江公寓******室。

经营者郭顺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滨海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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