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即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山东青岛市,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从两上诉人处购买,被上诉人也未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站或网店列为诉讼当事人,因此本案以收货地作为管辖依据不能成立。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并未起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因此原审法院以收货地作为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据不足。
两上诉人即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以及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麦 珏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