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茂业东方时代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林,男。
委托代理人陈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震,男。
委托代理人付裕强,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