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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决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决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决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421号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委托代理人:刘军波,男,汉族,1967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赵决海,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决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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