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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62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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