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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初24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经,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文明路/div>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健康饮食电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Joyoung九阳”等“九阳”系列注册商标。

“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作为经营家电的大型卖场,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7315858号“Joyoung九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豆浆机等。

注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使用在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上的“九阳”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10月23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晓娟在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购买“Joyonug九阳”豆浆机1台,价款250元,刷卡付款取得银联商务消费回单1张,取得金丰家电销售单1张、金丰家电宣传单1张。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拍摄照片12张,出具(2016)冀石太证经字第246号公证书。

公证费800元。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豆浆机1台及附件、多功能豆浆机使用说明书。

豆浆机包装盒上使用“Joyonug九阳”商标,标示:九阳豆浆机营养王系列,五谷系列,产品型号A18,额定电热功率800W,加水容量1.3—2.0L,执行标准GB4706.1-1998GB4706.19-2004GB4706.30-2002,包装尺寸215×215×360mm,山东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白马山北路**编250118,电话****—790×****,传真0531—79083539,www.joyoung.com。

豆浆机机头上使用“Joyonug九阳”商标,标示:倍浓豆浆,豆浆机壶体底部标示:产品名称五谷米糊豆浆机,产品型号ML-C,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最高转速11000—23000r/min,发热功率800W,执行标准GB4706.1-1998GB4706.30-2002GB4706.19-2004,合格证QC:022015年6月2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63号公证书、(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62号公证书,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6)冀石太证经字第246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商品,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7315858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销售的涉案豆浆机使用“Joyonug九阳”商标,为侵权产品。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2万元。

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7315858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Joyonug九阳”豆浆机;

二、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灵寿县金丰家电商场(经营者邢志明)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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