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宝升塑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波。
被执行人安宁贸盛塑料加工厂经营者林贤清。
申请人湖南宝升塑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宁贸盛塑料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昆知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昆知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