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8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1号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忆辉。

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

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新竹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

被告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本案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在深圳,且其住所地也在深圳,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被告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原告亦提交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5923号公证书作为证明其实施了销售行为的初步证据,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