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黑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富鑫林工业园A栋4楼。
法定代表人:吴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仲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平,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深圳市黑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艳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艳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周艳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无实质性差异,黑爵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
2.黑爵公司于2017年12月就停止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无侵权恶意。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过高;
周艳平二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周艳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黑爵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黑爵公司赔偿周艳平经济损失300000元;
3.黑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况: 专利名称 鼠标(XWD-93) 申请日 2016年6月30日 授权公告日 2017年4月12日 专利号 ZL201630292986.4 专利权人 周艳平 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
外观设计评价报告做出时间:2017年6月26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黑爵公司构成制造、销售侵权,酌定黑爵公司赔偿周艳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黑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艳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29××××.4)的行为;
二、黑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艳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周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黑爵公司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黑爵公司应向周艳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黑爵公司负担。
本院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黑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第40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
周艳平经本院通知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40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作出了第40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周艳平据以起诉的ZL20163029××××.4号外观设计全部无效,周艳平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周艳平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周艳平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周艳平;
深圳市黑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