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320号原告李俊江。
委托代理人周毅,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曲渠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毅,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海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临路**(盐湖区大渠办董家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程俊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民,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江、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运城市海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江、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江、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江、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俊江、运城市盐湖区近乐食品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