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441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帝达商行,注册经营场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实际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百姓渔村”附近(“乐不思蜀码头老火锅”入口旁)“烟酒特产”店铺。
经营者胡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帝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