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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2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东光茧城大街以北东升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马慧军减半负担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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