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332号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经营场所在贵阳市车水路157号。
经营者系周兆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食品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罗文彬,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451767。
委托代理人王栋,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51011443。
被告凯里市大刚羊城西饼店,经营者系吴大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新岭村委会桃李村79号。
委托代理人唐永浩,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010196749。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诉被告凯里市大刚羊城西饼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贵阳南明浩星羊城西饼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