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23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光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优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优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优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