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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1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健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

代表人:李益舜,该单位经营者。

被告: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越,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6年7月1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1万元并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雨顺好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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