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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应麟、徐兆火等与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97号
案件名称蔡应麟、徐兆火等与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应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火,男,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高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力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应麟、徐兆火、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角洲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22××××.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江江海第004918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荣英路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签收了被诉侵权产品。

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提交的LEFOO产品购销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

该合同第四条规定,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为力夫公司送货上门。

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诉力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浙杭知初字第691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既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也包括该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地。

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其向力夫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力夫公司送货上门的事实。

力夫公司送货上门是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一部分,故可认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力夫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地。

同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蔡应麟、三角洲公司的住所地,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也可认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属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本案在原审法院受理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先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浙杭知初字第691号案时间,故本案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力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力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理解错误。

本案是侵权纠纷,该规定是对合同纠纷管辖连接点的补充解释,被上诉人援引该规定作为依据不成立;

按被上诉人的理解,几乎所有侵权案件都可以通过网络购买选择收货地址的方式来拉管辖,背离该规定的本意。

(二)原审法院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13)民提字第16号案中明确,侵权结果地应该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被上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提起相同的诉讼,本案属于重复诉讼。

(四)从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不认为侵权货物的送达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送货地法院无管辖权。

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蔡应麟、徐兆火、三角洲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其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蔡应麟、三角洲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

因此,广东省佛山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此外,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

因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先,且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后再进一步进行实体审查确认,故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力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力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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