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72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被告王林辉,男,天意新商城市场主楼4层5道9号商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林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