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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林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1720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林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王林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72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被告王林辉,男,天意新商城市场主楼4层5道9号商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林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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