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24号原告上海坤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志,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许立衡,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坤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武、许立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坤友电气有限公司以部分实物证据之取得尚需一段准备时间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坤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上海坤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