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0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对外经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桦。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对外经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审理当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纠纷,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