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5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惠婷食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长星路***号东岸锦城**栋*单元***号肖雪丽私房。
经营者王丹,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婷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婷食品店的经营者王丹,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一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一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婷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