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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等与吴正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304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等与吴正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吴正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12号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钱德斌,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季侠,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

经营者:郭琴。

原告: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经营者:季侠,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

经营者:季文艳。

原告: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季侠,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吴正云,女,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诉被告吴正云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怀远县禹王路季侠面包房二店、怀远县乳泉季侠面包房南门口店、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食品加工厂、怀远县乳泉石榴街季侠面包房、怀远县季侠面包房东庙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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