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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1831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1831号
案件名称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18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8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甲,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邱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红星村刘前大街二巷5号501房作为仓库,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6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邱某甲,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232个。

经鉴定及统计,上述查获得假冒注册商标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139768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邱某甲犯罪未遂且犯罪后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称为治疗女儿和弟弟所患××而犯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邱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红星村刘前大街二巷5号501房作为仓库,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6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邱某甲,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232个。

经鉴定及统计,上述查获得假冒注册商标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13976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证人邱某丙、黎某乙的证言及出示辨认材料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销售手提包的手机微信截图,鉴定书,证明,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承诺书,涉案赃物的照片,到案经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6]331号关于CHANEL手袋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邱某甲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邱某甲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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