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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萧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316号
案件名称陈力、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萧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萧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力,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凯迪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萧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念根。

原审被告:浙江凯迪仕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核。

上诉人上海萧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萧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力、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下称名门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凯迪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5××××.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有多名被告,而深圳凯迪仕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萧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萧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萧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应予撤销。

从陈力、名门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提供的证据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深圳凯迪仕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且本案绝大多数证据均来自网络,可信度低。

可见陈力、名门公司将深圳凯迪仕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没有充分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最基本要求,明显属于乱拉管辖的行为,故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陈力、名门公司对深圳凯迪仕公司的起诉。

如果因为多列一个被告,就可以使得原本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管辖制度就形同虚设。

从陈力、名门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也看不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因此,本案应该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力、名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陈力、名门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初发现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6102”系列面板产品与陈力、名门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其中深圳凯迪仕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多家网店上销售、许诺销售该侵权产品,并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大肆进行广告宣传、许诺销售该侵权产品。

萧垚公司在著名的购物网站“天猫商城(http://www.tma11.com)”上开设了网上专卖店,放置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上述面板产品的图片并配以文字说明,对该涉嫌侵权的面板产品大肆进行广告宣传,销量巨大。

而深圳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在涉嫌侵权的面板产品上所使用的“kaadas”、“凯迪仕”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是浙江凯迪仕公司。

陈力、名门公司己委托公证机构对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共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陈力、名门公司认为,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的“6102”系列面板产品完全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己严重侵害陈力、名门公司的专利权,给陈力、名门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萧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连带向陈力、名门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100万元。

3.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连带承担陈力、名门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142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凯迪仕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萧垚公司的上诉理由,陈力、名门公司是以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共同侵害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提起本案诉讼,并诉请判令深圳凯迪仕公司、浙江凯迪仕公司、萧垚公司连带支付侵权赔偿款及承担相关费用,且起诉时提交了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故原审法院以深圳凯迪仕公司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至于陈力、名门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深圳凯迪仕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深圳凯迪仕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陈力、名门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萧垚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萧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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