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3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
委托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晓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惠多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杨远国。
被告:杨远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惠多商店、杨远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某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惠多商店、杨远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