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46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银尧。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国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发冻肉店,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实际经营者吴东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新发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11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