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9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澳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龙。
被告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雍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澳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