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117号罪犯黄治荣,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治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治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治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
2016年4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一千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治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治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