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328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贺建材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号(台北四村**号)。
经营者贺建华,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老贺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纷一案,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