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龙辉,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多交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