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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龙辉,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远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多交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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