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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邦威(福建)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522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邦威(福建)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邦威(福建)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22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凯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威(福建)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旋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渟婷,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邦威(福建)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原告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平息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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