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3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浙客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营者徐文奎,男,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浙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