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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震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震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菏泽震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震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福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震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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