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13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白樟样样红超市,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电影院。
投资人:刘加和。
委托代理人:刘昌琪,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刘加和儿子。
委托代理人:刘柳青,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刘加和侄女。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白樟样样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